律所合伙人,高级企业合规师,专利代理师
刘伦律师
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企业合规师,专利代理师。现为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青年文体委员会副主任,泰安市岱岳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理事,泰安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2022年度和2023年度泰安市优秀律师。
2016年至今,多次参加山东省律师协会举办的刑事辩论赛,并在2018年参加华东六省一市辩论赛荣获“团体优秀奖”,个人荣获“优秀新人奖”。泰安市“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泰安市法治医保志愿服务团成员。
经典案例:
范某某涉及体育彩票非法经营,在案件进入公诉阶段后,剔除未获取赃款金额,涉案获利金额由240万降低至64万元,刑期从6年降低至3年10个月。
一、案情简介
范某某从事实体经营,因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通过建立群聊的方式进行空头投注的方式进行非法经营体育彩票,公诉人起诉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获利金额为240万元左右,刑期在6年左右。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介入本案,作为范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辩护人认为范某某确实从事了非法经营的事实,但是对于获利金额和流水以及自首的问题持有异议。经辩护律师后期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后,承办检察官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查通过后最终降低了获利金额并认定了自首。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范某某的行为虽然非法经营材料,但是非法经营的事实再被认定后辩护律师介入后要着重从获利和经营流水中进行着重关注,减少经营流水降低定罪量刑的刑期,扣减获利金额,可以帮助委托人减少退赔金额以及相应的罚金,其次关注的是主客观情况,
范某某从事了非法经营体育彩票的行为,但是其在经营过程中将部分获利的金额在收取佣金时进行了扣除,该部分款型不能左右获利金额。最终经过多方谈判后,舒服了公诉人,扣减了接近180万元的获利,相应的退赃和罚金进行了大幅度的缩减,帮助委托人争取了最大的利益。同时关于自首的认定,应当首先关注若是被告人仅仅示对于案件的事实和情节有部分异议,依然应当认定为自首。
四、办案结果
经过与检察院多次协商,最终作出获利金额为64万元,刑期由6年降低至3年10个月。
1、于某某及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案中,律师通过深入剖析税务政策与刑事司法边界,成功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张某某涉及烟草非法经营罪,前期在侦查阶段经过多次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3、陈某某涉及外汇对敲非法经营罪,在案件进入公诉阶段后进行流水分析,剔除相应的非对敲的流水事实,成功帮助被告人争取缓刑的判决。
4、张某某涉嫌挪用公司公款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多次与公安机关及其后期检察院沟通后,在偿还公司款项后最终争取不起诉。
5、巩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律师在公诉阶段介入后,积极与公诉机关进行沟通,剔除合法的支出流水金额,最终帮助被告人争取了缓刑的判决。
6、于某某及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通过深入剖析税务政策与刑事司法边界,成功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案情简介
于某某从事物流运输行业,因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购买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税务局发现移交公安机关,于某某因而被采取强制措施。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介入本案,作为于某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辩护人认为于某某从事物流行业正当经营,购买相应的发票数额不大,对国家的金融监管和抵扣税款损害不大。经辩护律师后期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后,承办检察官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同意对于某某和其公司进行合规审查,审查通过后最终对于某某作不起诉的决定。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于某某的行为虽然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但是犯罪数额和情节危害性不大。因此,辩护人认为于某某不应当被批准逮捕。
(一)客观上,于某某并不是直接从事经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于某某成立公司后一直从事物流行业,并未从事任何违法行为,于某某成立的公司已经成立多年,且常年从事物流行业,正常经营自己的主要业务,只是根据某些客户的需要购买了部分发票。
(二)主观上,于某某购买发票并不是为了进行抵扣,而是为了某些客户的需要,因此主观上并不是积极的寻求犯罪。
(三)于某某的行为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不应受到刑法处罚
(五)于某某涉嫌罪名和事实不符合法定的逮捕条件,不具有逮捕必要性,请求贵院对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
结合于某某其归案能够如实陈述,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对其采取,其不可能再去实施《》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逮捕的任何一种行为。且本案的相关证据已经固定,取保候审不会对后续的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任何影响,若后期办案机关需要其配合,其也会积极配合的。因其不具有再犯的可能性、继续危害社会的危险性、影响诉讼的可能性。因此,不符合逮捕的条件。
(六)对于某某不予逮捕正是积极响应落实党中央和最高检“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体现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对于某某及其公司进行合规整改,后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专注刑事辩护,擅长非法经营、虚开发票、职务类等经济犯罪案件,多起案件实现降刑期、不起诉、缓刑,熟悉全流程办案,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